核心原则:先分后税
理解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关键,首先要记住中国合伙企业税收的核心原则——“先分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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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分”:这里的“分”不是指实际分配现金,而是指在会计年度末,合伙企业需要将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投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计算并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
- “后税”:税款不是由合伙企业本身缴纳的,而是由各个合伙人根据自己分得的收益份额,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只是一个“税收导管”(Pass-through Entity),它本身不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所有的税收最终都穿透到了合伙人层面。
投资收益的来源与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来源多种多样,不同来源的收益在税务处理上可能存在差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这是最常见的投资收益之一,指合伙企业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获得的现金红利或股票股利。
- 税务处理: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 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分配给合伙人之前,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而是直接作为免税收入。
- 这部分收益在分配给合伙人时,合伙人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举例: A合伙企业持有B公司10%的股份,2025年B公司宣布分红,A合伙企业收到100万元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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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合伙企业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0万,贷:投资收益-股息红利 100万。
- 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100万不需要纳税。
- A合伙企业将这100万按协议比例“分配”给合伙人甲和乙,甲分得60万,乙分得40万。
- 甲和乙在申报个税时,这60万和40万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金融商品、股权等所得
指合伙企业通过买卖股票、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权等获得的差价收益。
- 税务处理:
- 这部分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税所得。
- 它需要并入合伙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 年末,合伙企业将这部分应税所得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 合伙人根据自身性质,就分得的部分缴纳相应税款。
举例: A合伙企业在2025年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某股票,获利200万元。
- A合伙企业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200万,贷:投资收益-转让金融商品收益 200万。
- 年末,这200万元是A合伙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
- 假设A合伙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为500万元,合伙人甲和乙的分配比例是6:4。
- 甲应分得:500万 60% = 300万 (其中包括投资收益200万 60% = 120万)
- 乙应分得:500万 40% = 200万 (其中包括投资收益200万 40% = 80万)
- 甲和乙需要分别就自己分得的300万和200万,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收入
指合伙企业购买债券、银行存款、或借出资金等获得的利息。
- 税务处理:
- 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需要并入合伙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年末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由合伙人依法纳税。
不同类型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人是最终的纳税主体,其身份决定了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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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
-
税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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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项目:“经营所得”
-
税率:5% -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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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 将合伙企业分配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上个人其他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基本减除费用(每年6万元)等,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然后查找“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特别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6号,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可以不减除费用,直接适用5%-35%的税率计算,然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计税方法,再减去速算扣除数,这是目前最主流的简化计算方法。
法人合伙人(公司制企业)
-
税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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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并入其自身的利润总额中。
- 由该法人合伙人按照其自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 C公司(法人合伙人)投资了A合伙企业,2025年从A合伙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 这100万元需要并入C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
- 假设C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C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000万 + 100万) * 25% = 275万元。
- 这意味着,法人合伙人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A合伙层面交一次,C公司层面又交一次。
合伙制私募基金(特殊规定)
对于合伙制私募基金等投资类合伙企业,其个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有特殊规定,旨在避免因“先分后税”原则导致的“虚拟分配”问题。
- 政策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55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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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自行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
- 选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且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这为个人合伙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总结与操作流程
| 环节 | 操作方 | 关键点 |
|---|---|---|
| 取得收益 | 合伙企业 | 账务上确认为投资收益,区分股息红利(免税)和转让所得(应税)。 |
| 年度汇算 | 合伙企业 | 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税部分(如转让所得)按合伙协议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 |
| 纳税申报 | 合伙人 | 个人合伙人:就分得的“经营所得”按5%-35%税率申报个税。 法人合伙人:将分得所得并入自身利润,按2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
| 完税凭证 | 合伙人 | 合伙人需保留完税凭证,作为自身税务合规的证明。 |
重要提醒
- 合伙协议是关键: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是税务分配的基础,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则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 咨询专业人士:合伙企业税务结构复杂,特别是涉及法人合伙人、跨境投资或特殊优惠政策时,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师或律师,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确保合规并优化税负。
- 区分“应税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不仅分配利润,也可能分担亏损,亏损同样可以“穿透”到合伙人层面,用于抵减其其他应税所得,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税务规定。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全面理解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