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全称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0月7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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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核心目的与适用范围
核心目的: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强调在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全过程中,充分考虑抗灾要求。
- 保障安全: 确保在地震、台风、暴雨、洪水、冰冻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市政公用设施(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等)能够基本保持功能或快速恢复,最大限度地减少次生灾害,保障城市生命线的正常运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活动。 对于已建成的市政公用设施,其抗灾能力的鉴定、加固和改造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键内容解读
规定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抗灾设防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以下是几个核心章节的要点:
第一章:总则
- 明确责任主体: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强调“三同时”原则: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其抗灾设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抗灾设防的规划
- 纳入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要求,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位置、布局和规模时,必须考虑地震活动断层、地质灾害、洪涝风险等抗灾因素。
- 专项规划: 对于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生命线工程,应编制专项的抗灾设防规划,明确不同区域的设防标准。
第三章:抗灾设防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
这是规定的技术核心部分,明确了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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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 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查明场地及周围的地质、地震活动性等对抗灾不利的因素。
- 勘察报告应提供明确的场地类别、地基液化等级、抗震地段划分等评价结果,作为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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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特别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室外给排水和燃气热力抗震设计规范》等。
-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说明工程所依据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等关键参数。
- 对于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如应急指挥中心、医院、供水厂、燃气储配站、大型桥梁等),设计应采用高于一般标准的设防要求,并进行专门的抗震性能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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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监理: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特别是对抗震钢筋、锚固件、减隔震装置等关键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控制。
-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不符合抗灾设防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运营、维护与应急
这部分针对已建成的设施,强调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
- 运营维护责任: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是抗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定期检查与评估:
- 必须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制度。
- 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重要设施,或经历过重大灾害的设施,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灾能力鉴定,鉴定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加固或改造。
- 应急预案:
- 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人员和物资。
- 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设施功能,并按规定上报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监督检查: 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法律责任:
- 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设施类型
规定覆盖了所有与城市运行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
- 城市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
- 城市供水设施: 水厂、泵站、输配水管网、水质净化设施等。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雨水、污水泵站,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
- 城市燃气设施: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输配管网等。
- 城市热力设施: 热源厂、热力站、输配管网等。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焚烧厂、填埋场、中转站等。
- 其他重要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消防设施、通信中继站等。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是中国在城市公共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规,它构建了一个从规划源头到建设过程,再到运营维护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抗灾设防管理体系。
对于从业者(如设计师、工程师、施工方)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其技术标准,将抗灾设防要求内化到日常工作中。 对于管理者(如政府部门)而言,它提供了强有力的监管依据,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韧性”。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意味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城市生命线在面临灾害时,将有更强的抵御能力和更快的恢复能力,是保障城市安全和人民福祉的重要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