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部核心行政法规,它于2002年颁布,并经过2011年和2025年两次重大修订,是目前中国危险化学品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对《条例》核心内容的系统梳理:
核心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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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预防事故: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 保障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保护环境:保护环境。
- 规范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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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核心管理原则
《条例》确立了几个贯穿始终的核心原则: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所有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方针,强调将安全放在首位,通过源头管控、过程监管来预防事故,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 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统称“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源头管控与全过程监管:从危险化学品的“摇篮”到“坟墓”,即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到废弃处置,实施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管。
- 分类管理与重点监管: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分类管理,并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主要管理环节与核心规定
《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链条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生产、储存安全管理
- 许可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管道),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选址与布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与学校、医院、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护目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安全设施: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并定期维护、检测。
-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使用安全管理
- 使用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 使用登记: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
经营安全管理
- 许可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经营条件: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 购买管理: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准购证,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也需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采购、验收、出入库登记制度。
运输安全管理
- 资质要求: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 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 路线与时间: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装卸管理: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现场安全管理。
登记与应急救援
- 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向国家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 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重大危险源管理: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
- 事故报告: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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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实行“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 应急管理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 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之间会互通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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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条例》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 刑事追责:对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涉及《刑法》中的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 民事赔偿: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条例》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重要配套法规与标准
《条例》的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和标准的支持,共同构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目录》
-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全面、系统、严格的行政法规,它构建了从企业主体责任到政府监管,从源头设计到废弃处置的全链条、多层次的安全管理体系,对于任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人而言,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保障自身和公共安全的根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