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称]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如适用)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及其他经公司认可的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旨在获取经济回报或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各种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或参股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对现有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增资、减资或股权转让; (三)购买或持有股票、债券、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 (四)项目投资、房地产投资、委托贷款等;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服务于公司核心业务的巩固和拓展。 (二)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执行和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 (三)效益优先原则:投资应追求合理的经济回报,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力求投资效益最大化。 (四)规范运作原则:对外投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透明。 (五)权责明确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达到本办法规定权限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其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转让或处置重大资产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标准的事项; (三)审议批准其他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投资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议并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项目; (三)审批下属公司一定金额和权限内的对外投资;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 (五)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过程,评估投资效果。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 (可选,但强烈推荐,特别是大型公司)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项目的专业审议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和论证; (二)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议; (三)向董事会提交专业审议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执行和协调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投资计划; (二)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三)组建项目工作组,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谈判和管理; (四)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投资管理部门 公司指定[战略发展部、投资部]作为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中长期投资战略; (二)组织和开展投资项目的初步筛选、信息收集与可行性研究; (三)协调、组织和管理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评估与谈判;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跟踪项目运营状况; (五)建立和管理投资项目档案; (六)定期编制投资分析报告,向管理层汇报。

第十条 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包括盈利预测、现金流分析、投资回报率测算等; (二)负责投资资金的筹集、调度与支付; (三)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分析;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与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法务与合规部门 法务与合规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二)对投资标的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协助处理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部门 (一)业务部门:根据公司战略提出投资建议,参与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并提供专业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投资项目中涉及的人员调配、薪酬福利及后续整合工作。 (三)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使用、运营效益等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立项 任何对外投资活动,均需履行立项程序,由提议部门(通常是业务部门或投资管理部门)提交《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阐明投资背景、初步设想、初步效益分析等,经投资管理部门初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启动项目。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与可行性研究 项目立项后,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工作组,对投资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尽职调查:股权结构、历史沿革、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 (二)财务尽职调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产质量、或有负债等。 (三)业务尽职调查:行业状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核心团队、商业模式等。 (四)环境尽职调查(如适用):环保合规性、环境影响等。
尽职调查完成后,项目工作组需编制详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投资必要性、市场分析、技术方案、财务评价、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等。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权限 根据投资金额、投资性质及风险程度,对外投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 投资事项类别 | 审批机构 |
|---|---|
|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 [具体金额,如:人民币5000万元] 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具体比例,如:30%] | 股东大会/股东会 |
|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 [具体金额,如:人民币1000万元] 但未达到上述标准 | 董事会 |
|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低于 [具体金额,如:人民币1000万元] | 总经理办公会 |
| 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 | 根据其公司章程及与母公司的约定,报母公司相应审批机构备案或审批。 |
注:以上金额和比例仅为示例,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和治理结构设定合理的阈值。
第十六条 决策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门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提交至投资决策委员会(如设立)进行专业审议。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出具审议意见后,连同所有材料一并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 (三)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表决,会议需形成书面决议,并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四)投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四章 投资实施与投后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与签署 投资项目获批后,由项目工作组负责与合作方进行商务谈判,拟定投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经法务部门审核,并按公司授权权限由相应负责人签署。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与交割 财务部门根据签署生效的投资合同及审批文件,办理资金支付、资产过户等交割手续,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投后管理 投资管理部门是投后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跟踪:定期(如每季度/每半年)收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报告,掌握其经营状况。 (二)风险监控:监控被投资企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潜在问题。 (三)绩效评估:定期对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与可行性预测进行对比分析,评估投资目标的实现情况。 (四)参与治理:根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通过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管等方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 (五)增值服务:利用公司资源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发展。
第二十条 投资退出 当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考虑启动退出程序: (一)投资目标已实现或无法实现; (二)被投资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 (三)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有更高回报的投资机会。
投资退出方案需履行与投资立项同等或更高的审批程序,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贯穿投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体系: (一)事前预防: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识别并规避风险。 (二)事中控制:通过合同条款、公司治理安排等方式,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约束和控制。 (三)事后处置:建立风险应急预案,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损失。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一)内部披露: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风险状况。 (二)外部披露:对于上市公司或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披露的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奖励 对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决策科学、管理得当、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于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因以下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撤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决策内容; (二)在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中弄虚作假、隐瞒重大事实; (三)未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导致投资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四)泄露公司投资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如章程有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全称]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