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有何核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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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通常指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12 U.S. 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简称“2012年范本”),它是美国与他国进行投资协定谈判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旨在为美国投资者在海外提供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并保护其投资免受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对待。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核心目标与原则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核心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保护投资:为美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提供高标准的法律保护。
  2. 市场准入:确保投资者能够进入和参与东道国的市场,尤其是在关键行业。
  3. 规则透明:要求东道国政府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透明、公开。
  4. 争端解决:建立中立、有效的机制,当投资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东道国政府侵害时,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如“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寻求救济。

2012年范本的主要条款解析

2012年范本是当前美国BIT谈判的基准,它系统地规定了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其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解读:

核心投资保护条款

  • 公平与公正待遇

    • 这是BIT中最核心、也是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2012年范本将其定义为“国际法所要求的最低待遇标准”(the minimum standard of treatment required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 这意味着东道国政府的行为不能是“专断的、不合理的、或严重背离正当程序”(arbitrary, unjustified, or violates due process)的,也不能是“对投资目的的歧视”(discriminatory in effect or purpose)。
    • 它要求东道国政府的决策必须透明、一致,并基于法律和事实。
  • 充分保护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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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东道国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免受私人行为(如犯罪活动)的侵害,这是一个“积极义务”(positive obligation),即政府有主动保护的义务,而不仅仅是自己不去侵害。
  • 最惠国待遇

    • 规定东道国必须给予来自美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活动,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投资者的待遇。
    • 注意:MFN条款不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这意味着,即使一个BIT给予美国投资者更优的ISDS条款,美国投资者也不能援引另一个BIT中的MFN条款来享受该更优待遇。
  • 国民待遇

    • 规定东道国必须给予来自美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 这是一个“准入后”(post-establishment)义务,即适用于已经进入市场的投资者。
  • 保护与征收

    • 禁止直接或间接征收: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 征收条件
      1. 公共目的:为了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
      2. 非歧视性: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
      3. 法律正当程序: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4. 补偿:支付“公正、及时、充分”(fair, equitable, and just compensation)的补偿。
    • 补偿标准:2012年范本明确,补偿金额应等于征收行为前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并加上直至支付之日为止的利息,补偿的确定应不受征收后发生的事件影响,且应可自由兑换并自由转移。
  • 禁止业绩要求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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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道国不得强制外国投资者满足某些条件作为其投资的前提,常见的禁止业绩要求包括:
      • 将出口一定比例的产量。
      • 在当地采购一定比例的原材料或零部件。
      • 将技术转让给东道国企业或个人。
      • 达到特定的国内含量水平。
    • 这一条款旨在确保投资决策是基于市场因素,而非政府强制。

市场准入

  • 2012年范本采用“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 / “例外清单”)模式来规范市场准入。
  • 这意味着,除了在附件中明确列出的、不开放的部门和措施外,东道国必须对所有其他行业和领域给予投资者“准予和待遇”(admission and treatment)。
  • 准予:意味着投资者有权进入市场。
  • 待遇:进入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义务立即适用。
  • 这种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了非常广泛的市场准入机会,但也会给谈判带来巨大压力,因为需要详细、精确地列出所有例外。

透明度

  • 要求东道国:
    • 公布其所有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
    • 建立或维持一个咨询点,方便投资者获取信息。
    • 在颁布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前,提供合理的评论机会。
  • 这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政府随意改变规则。

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

  • 这是BIT的“牙齿”,允许外国投资者绕过东道国国内司法系统,直接将东道国政府告上国际仲裁庭。
  • 适用条件:投资者必须“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 local remedies),即首先尝试通过东道国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通常BIT会规定一个较短的期限(如18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问题未得到解决,即可启动国际仲裁。
  • 仲裁机构:通常选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 裁决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可以在各缔约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般例外与金融例外

  • 一般例外:允许东道国为保护公共道德、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等采取必要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 金融例外: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它赋予东道国在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极大的监管自主权,东道国可以采取或维持与BIT其他条款不符的措施,以维护金融稳定、审慎监管等,这相当于在金融领域为东道国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美国BIT范本的演变与现状

  • 范本演变:美国BIT范本并非一成不变,最早的现代范本发布于1982年,之后在1994年和2004年进行了重大修订。2012年范本是对2004年范本的更新,在投资者保护、劳工和环境、国有企业、金融审慎例外等方面都进行了强化和细化。
  • 当前状态:自特朗普政府上台以来,美国暂停了所有新的BIT谈判,拜登政府上台后,也尚未宣布重启以2012年范本为基础的BIT谈判,美国更倾向于通过《美墨加协定》等“新一代”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来推行其投资规则理念。

重要性及影响

  1. 对美国投资者:为美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安全网”,降低了政治和法律风险,增强了投资信心。
  2. 对东道国:虽然吸引了大量外国直接投资,但也意味着需要放弃部分政策主权,特别是在征收、补贴、国有企业监管等方面,ISDS机制也可能使政府面临来自外国投资者的巨额索赔诉讼,引发“监管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 on regulation)。
  3. 对全球投资规则:美国BIT范本是全球投资协定的重要蓝本,其条款和理念被许多其他国家效仿,深刻影响了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方向。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是一套旨在保护美国海外投资、规范东道国政府行为、并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法律框架,其核心是通过高标准(如FET、国民待遇)和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和金融例外等方式来平衡东道国的监管需求,尽管目前美国暂停了BIT谈判,但其范本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依然是理解当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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