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协定是中日韩三国首个涉及三国间投资关系的法律框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核心目标是促进和便利三国间的相互投资,为投资者创造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以下是该协定的核心内容要点:
协定的基本框架与核心目标
-
签订时间与生效时间:
- 签署:2012年5月13日,在中国北京签署。
- 生效:2025年5月17日,三国均完成国内核准程序后正式生效。
-
核心目标:
- 促进投资:鼓励和增加三国间的资本流动。
- 便利投资:简化投资审批程序,降低投资壁垒。
- 保护投资:为来自其他两国的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高标准的法律保护,确保公平公正的待遇。
核心内容详解
协定共27条,内容全面,涵盖了投资的各个方面。

投资的范围与定义 (第1条)
- 投资:定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资本(如现金、机器设备),还包括:
- 企业的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 债券、贷款和其他债权的。
- 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
- 与投资相关的特许权,如勘探、开采、授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
- 根据法律或合同获得的具有投资性质的权利,如土地租赁权等。
- 投资产生的收益。
这个宽泛的定义确保了几乎所有形式的商业投资都能受到协定的保护。
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第3条 & 第4条)
这是协定中最核心的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两大“保护伞”:
-
公平公正待遇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FET):
- 这是国际投资法的基石,协定要求缔约方必须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公平公正的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 解释:这不仅仅是“公平对待”,而是要求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国际法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不能是专断、恶意或不合理的,不能随意改变政策、滥用行政权力歧视外国投资者。
-
最惠国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要求缔约方必须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 作用:防止歧视性待遇,确保三国投资者在彼此市场上的待遇是平等的,并且可以享受到三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投资协定中更优惠的条款(如果中日韩中的任何一国与欧盟签订了更好的投资协定,其他两国的投资者也可以“搭便车”享受该待遇)。
-
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 在“准入后”阶段,即投资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时,要求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 注意:国民待遇不适用于“准入前”阶段,即不强制要求三国向彼此开放所有行业,各国有权决定哪些行业允许外资进入。
投资保护的核心条款
-
“充分保护与安全” (Full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东道国有义务保护外国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暴力和公共秩序混乱的威胁。
-
征收与补偿 (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 禁止无补偿征收: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进行征收或国有化,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 出于公共目的。
-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
- 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 并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 补偿标准:补偿应“等于被征收投资在征收前一刻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应包括直至支付之日为止的利息。
- 禁止无补偿征收: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进行征收或国有化,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
“禁止汇回”限制 (Free Transfer):
保证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与投资相关的款项,包括资本、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投资出售所得等,除非是正常的金融和外汇管制,不得对此进行不合理限制。
-
“保护伞条款” (Umbrella Clause):
-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它规定,缔约方应遵守其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所做的任何承诺。
- 作用:如果东道国政府与某个外国投资者签订了合同或做出了书面承诺,但后来违反了该承诺,投资者就可以依据此条款将东道国政府告上国际仲裁庭,这极大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同权利。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第9条)
这是投资者保护能否落地的关键。
-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 当投资者认为其投资受到东道国政府的损害,且东道国国内救济途径已穷尽或不可行时,投资者有权直接将东道国政府告上国际仲裁庭。
- 仲裁机构:可以选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
- 意义: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绕过东道国司法系统、寻求国际公正裁决的渠道,避免了“本国法院偏袒本国企业”的风险。
-
国家-国家争端解决:
如果三国政府之间就协定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端,也应通过和平方式(如谈判、仲裁)解决。
透明度 (第10条)
- 要求缔约方公布其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并为公众提供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
- 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协定的意义与影响
-
构建了区域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石”:这是中日韩三国首个统一的投资协定,为三国企业相互投资提供了稳定、透明、可预测的制度保障,是东亚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一步。
-
显著提升了投资者信心:通过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条款(如FET、MFN、征收补偿、ISDS),极大地降低了三国企业在彼此国家投资的政治和法律风险,有助于促进三国产业链的深度融合。
-
促进了贸易与投资的联动:投资便利化将进一步带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合作,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
为未来更高层次的自贸协定奠定基础:该协定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未来可能的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积累了经验,铺平了道路。
局限性与挑战
尽管意义重大,但该协定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 “准入前”国民待遇缺失:协定未强制要求三国全面开放市场,各国的负面清单(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清单)依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的自由化程度。
- 负面清单的长度:三国在协定中列出的负面清单相对较长,表明在金融、电信、文化等敏感领域,外资准入仍有较多限制。
- 地缘政治因素:近年来,中日韩三国关系受历史、领土、安全等复杂因素影响,有时会波及经济合作,影响协定的充分落实。
《中日韩投资协定》是一个高标准、全面的区域性投资保护协定,它通过确立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准入后)、征收补偿、自由汇款等核心原则,并建立了强有力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为中日韩三国间的相互投资构建了一个坚实的法律框架,尽管存在一些开放程度上的限制,但它无疑是促进东亚经济一体化、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