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其在“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下,与国际社会进行经济合作的重要法律基石,它旨在为中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创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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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解读:
什么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简称BITs,是中国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国际条约,其核心目的是:
- 保护投资:确保缔约一方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 促进投资:通过提供法律确定性,鼓励和促进两国间的双向投资流动。
- 解决争端:建立一套机制,当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寻求救济。
BITs就像是两国之间为投资者签订的“法律保险合同”。
中国BITs的发展历程与演变
中国的BITs实践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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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早期探索阶段(1980年代 - 2000年代初)
- 背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急需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来发展经济,也开始有少量企业尝试“走出去”。
- 特点:
- “引进来”导向:早期协定主要侧重于保护外国在华投资,为中国吸引外资服务。
- 内容相对简单:协定条款较为原则性,保护标准不高,公平与公正待遇”(FET)的定义比较模糊。
- 资本输出国模板:早期签署的协定(如1982年的中国-瑞典BIT)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标准,但对中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利益保护不足。
- 代表性协定: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BIT。
第二阶段:快速发展与调整阶段(2000年代 - 2010年代初)
- 背景: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高速发展,对外投资迅速增长,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对海外投资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 特点:
- “双向并重”:协定开始兼顾“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重需求,更加注重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 内容逐步细化:协定条款变得更加具体和完善,对征收、补偿、争端解决等关键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
- 开始采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投资者在东道国国内救济途径穷尽后,直接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如ICSID),这是保护投资者权利的重大进步。
- 代表性协定: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是这一时期的典范,其条款更加现代化和平衡。
第三阶段:新一代BITs与“一带一路”倡议阶段(2012年至今)
- 背景:中国成为全球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投资规则面临新的挑战和变革(如美欧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改革)。
- 特点:
- 高标准与现代化:新一代BITs(或称“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采纳了更高的保护标准,如“全面且无减损的待遇”(Treatment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透明度”义务等。
- 平衡与发展:更加注重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与维护东道国“监管权”(Regulatory Power)之间取得平衡,承认东道国为了公共健康、安全、环境等目标进行管制的权利。
- 可持续发展融入:部分协定开始融入劳工、环境等可持续发展议题,体现了负责任投资的理念。
- 服务“一带一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密集签署或更新BITs,为中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 代表性协定:
- 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虽然后来因故终止,但代表了新一代协定的特点)。
- 2025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新版),内容全面,体现了高标准。
中国BITs的核心内容条款
一份典型的中国BITs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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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定义:通常采用“宽泛”的定义,涵盖各种形式的资产,如股权、债券、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实物资产等,旨在最大范围地保护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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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 公平与公正待遇:这是最重要的保护标准之一,虽然国际对其定义有争议,但中国的协定通常将其解释为国际法所承认的最低标准,包括程序公正、透明、非歧视等。
- 充分保护和安全:要求东道国提供充分的治安和保护,防止投资者的财产受到私人或公共的侵害。
- 国民待遇:外国投资及其待遇应不低于东道国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 最惠国待遇:外国投资及其待遇应不低于东道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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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与补偿:
- 征收的条件:只有为了“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并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东道国才能对外国投资进行征收。
- 补偿的标准:补偿必须“及时、充分、有效”(Prompt, Adequate and Effective),这通常意味着补偿金额应等于被征收资产的市场价值,并包括从征收之日起到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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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保障投资者能够自由地将投资资本、利润、股息、清算款项等自由兑换并汇出东道国,通常不受不合理的限制或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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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条款” (Umbrella Clause):这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条款,它规定投资者应遵守东道国与投资相关的任何承诺(如合同),违反该承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BITs本身,从而使投资者可以依据BITs提起国际仲裁,中国早期的一些BITs包含此条款,但近年来在谈判中趋于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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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
- 国家间争端:当两国政府就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通常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
-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这是对投资者的核心保护,当投资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东道国违反BITs行为的侵害,且用尽当地救济后,可以直接将东道国告上国际投资仲裁庭(如ICSID、UNCITRAL仲裁规则),这是投资者寻求国际救济的最重要途径。
中国BITs的现状与挑战
现状
- 庞大的网络:中国已与全球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BITs,形成了全球最大的双边投资保护网络之一。
- 更新换代:许多早期签订的BITs已显陈旧,中国正积极与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美国等)谈判或更新协定,以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
- “一带一路”法律保障:BITs是“一带一路”倡议下最重要的法律支柱之一,为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的投资保驾护航。
挑战
- 新老协定并存:新旧协定在保护标准、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
- 国际投资仲裁的争议:
- 被诉国身份:随着中国海外投资增多,中国作为被申请人的ICSID案件数量显著上升,面临巨大的法律和声誉压力。
- “监管权”的平衡:如何在国际仲裁中有效维护中国作为东道国的环境、公共卫生、金融等领域的合法监管权,是一个重大挑战。
- 与区域协定的协调:中国正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自贸协定,这些协定中的投资章节(如CPTPP、DEPA)往往比传统的BITs标准更高、范围更广,如何协调双边与区域投资规则的关系,是中国面临的新课题。
-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确保中国的国内法律法规(如《外商投资法》)与BITs的承诺相一致,并有效应对国际仲裁,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其经济对外开放的法律支柱,经历了从“单向保护”到“双向互保”,再到“高标准、现代化”的演变过程,它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企业“引进来”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和信心。
随着中国角色从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大国,以及全球投资规则的深刻变革,中国的BITs实践也面临着维护自身监管权、应对国际仲裁压力、协调区域与多边规则等一系列新挑战,中国将继续通过更新和谈判BITs,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平衡、适应新时代需求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