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服务能力,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管理规定及依托单位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单位围绕国家战略、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重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以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中间试验、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并具有相对独立组织形式和研发实体功能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建设目标 工程中心的建设目标是: (一)成为本领域或本行业的核心技术源头和高水平研发基地; (二)成为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孵化器”; (三)成为吸引、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强磁场”; (四)成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服务产业发展的“思想库”和“技术辐射源”。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指导”的管理体制,坚持“目标导向、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依托单位职责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场地、设备、经费、人员等条件保障; (二)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申报、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副主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支持工程中心根据章程自主开展研发、服务和经营活动,保障其科研自主权; (五)协调工程中心与校内(或院内)其他院系、部门的合作与资源共享; (六)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的评估、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 工程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其学术指导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本领域知名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少于7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
- 评议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研发项目及课题设置;
- 对工程中心的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咨询建议;
- 参与并评议工程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结,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一般由依托单位任命或聘任。 (二)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 制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 聘任工程中心内部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行政管理人员;
- 负责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 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和依托单位审议;
- 管理和使用工程中心的各项经费和资产。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研发方向 工程中心的研发方向应紧密围绕国家战略、行业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特色,避免重复建设,研究方向需经依托单位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发展需要,可对研究方向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项目管理 (一)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制管理,所有研发项目需经过充分论证,由主任批准立项。 (二)项目立项应明确研究目标、主要技术指标、负责人、起止时间、经费预算和考核方式。 (三)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鼓励开展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项目。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工程中心经费来源包括:政府专项经费、依托单位投入、横向合作项目经费、技术服务收入、成果转化收益及其他社会捐赠等。 (二)所有经费必须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依托单位的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三)经费应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与维护、科研业务费、人员劳务费、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等,人员劳务费和绩效支出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鼓励工程中心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孵化科技企业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 (一)工程中心人员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用人机制,可设立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 (二)固定人员是工程中心的核心研发力量,由依托单位根据发展规划进行配置和考核。 (三)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企业委派的技术人员等,流动人员的进、出、留、去由主任根据项目需求决定。 (四)工程中心应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体系,将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 (一)工程中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及依托单位的规定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台账。 (二)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依托单位的公共平台,实行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可制定相应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调换、处置工程中心的资产。
第十三条 开放与交流 (一)工程中心应积极向国内外开放,实行“开放、共享、合作”的运行机制,吸引和承接高水平研究项目。 (二)定期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技术研讨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与交流。 (三)建立网站等宣传平台,及时发布工程中心的最新研究进展、成果和开放信息。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初向依托单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依托单位将根据报告和日常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源配置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定期评估 工程中心原则上每3-5年接受一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组织的综合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发方向与定位的契合度; (二)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如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申请/授权专利等); (三)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成效(如技术转移收入、孵化企业数量、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四)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五)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状况。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将在下个周期内给予重点支持,并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技创新平台。 (二)对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工程中心,将继续给予支持,并鼓励其向更高水平发展。 (三)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工程中心,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四)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评估为“合格”的工程中心,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减少支持、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名称变更 工程中心如需变更名称、主要研究方向或调整主任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 终止与撤销 工程中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或撤销: (一)依托单位主体资格被撤销或不再具备支持能力; (二)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且整改无效;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 (四)因技术路线落后、研究方向偏离等原因,已无存在必要。
工程中心被撤销后,依托单位应负责做好人员安置、资产清算、档案资料移交等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依托单位名称]科研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及依托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